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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悬挂巨幅兔子揽客“耗子”状告四商家

1999-07-29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

今年春节前后不少商场为迎接兔年,在其营业场所悬挂了巨幅兔子形象以招揽顾客,不料由此在京城引起了数起著作权纠纷。

位于八里庄的华光商厦、公主坟的华懋商厦、玉泉路的中铁建商场、北展附近的天乐服装批发市场近日均接到一名笔名“耗子”的卡通画家的起诉书,海淀法院对上述四案分别予以开庭审理。7月28日,天乐服装批发市场一案开庭并首先判决,使此类著作权纠纷有了初步说法。

笔名为“耗子”的卡通画家杨慧华当庭出示了自己创作的、由中国连环画出版社于1997年5月出版发行的《龟兔赛跑》连环画,指出被告“天乐”未经原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擅自采用原告创作的兔子形象,在商场外以大幅广告形式招揽顾客,由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万元及诉讼费2000元。

“天乐”辩称,自己于今年1月委托本案的另一被告北京东新意广告有限公司制作条幅画幕,并支付了使用费,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连环画一无所知,不存在侵权故意,也无过错可言。

广告公司方面则提出,制作该巨幅画幕完全是接受“天乐”的委托,公司并未侵权。

对此,海淀法院审判长李东涛认为,天乐虽与东新意订立了合同,约定广告条幅的制作并已依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在履约过程中及以后的广告发布过程中出于商业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原告的作品并将该复制品以特定的方式在特定的时间里用于原告所不能接受的特定的商业环境中,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对此二被告均有责任。故判决二被告向原告书面致歉,“天乐”及“东新意”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和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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